(2017)渝0106民初9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君毅与何伟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君毅,何伟才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80号原告:武君毅,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何伟才,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武君毅与被告何伟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君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君毅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