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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202南通浩展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新纪元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浩展贸易有限公司,海安县新纪元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3202号申请人南通浩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路景华城8幢715室。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安县新纪元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自由村4组。法定代表人陆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南通浩展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新纪元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通仲调字第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双方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及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903835元。二、就上述被申请人所欠的货款和补偿款人民币1903835元,双方经协商按照下列计划偿还:1、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被申请人每月月底之前各偿还人民币200000元;2、2017年6月30日前被申请人偿还剩余款项人民币103835元。三、上述款项如有任何一期未能足额按时偿还,申请人有权就未给付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月息1%计算利息。三、仲裁费用、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862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832459元及货款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名下抵押房地产已被查封;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其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被抵押,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杨朋涛代理审判员  徐 涛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