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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长安与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安,朱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916号原告:王长安,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朱海东,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原告王长安诉被告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长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安以双方已达成还款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王长安负担。审判员  张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