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长安与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安,朱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916号原告:王长安,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朱海东,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原告王长安诉被告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长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安以双方已达成还款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王长安负担。审判员 张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