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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洪建与李欣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建,李欣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94号原告:王洪建,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欣实,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洪建与被告李欣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洪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洪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珍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