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马钊与杨学林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钊,杨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钊,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回族,超市员工,住惠农区。委托代理人马学军,系申请人马钊的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学林,男,1974年9月7日,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钊与被执行人杨学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刑初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22279元,执行费234元。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