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德桂与冯海炎、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桂,冯海炎,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98号申请人张德桂,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冯海炎,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申请人陈海燕,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192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桂与被执行人冯海炎、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张德桂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现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海炎、陈海燕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严向阳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房产(电子备案合同号xxxxx)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