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2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德桂与冯海炎、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桂,冯海炎,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保98号申请人张德桂,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申请人冯海炎,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申请人陈海燕,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192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桂与被执行人冯海炎、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一案。2017年6月16日申请人张德桂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现本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海炎、陈海燕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严向阳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房产(电子备案合同号xxxxx)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