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贾小敏与李云根其他案由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敏,李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小敏,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李云根,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小敏与被执行人李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云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云根履行30792元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云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云根银行存款307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云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