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黄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的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50525元的债权及利息未能受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东方第一城4#501、502室的房屋已设立抵押并且被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的皖K7Y2**号小型汽车也已设立抵押并且被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查封并扣押。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依法查找,未能查找到其下落;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将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和采取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