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国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刘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西安市碑林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负责人:安渊博,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国锋,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百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就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国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 勇审判员 侯剑莉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鸽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