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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聚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聚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相钦,娄爱英,娄爱国,沈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志鑫。委托代理人陈忠。委托代理人朱学毅。被执行人安阳市聚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娄爱国。被执行人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被执行人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娄爱国。被执行人沈相钦,男,汉族,1957年9月2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娄爱英,女,汉族,1959年2月2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娄爱国,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生,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沈朝阳,男,汉族,1983年4月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聚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安阳市荣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沈相钦、被告娄爱英、被告娄爱国、被告沈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止执行,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沪0106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执行事项的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陈丽萍审判员  刘晓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