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董丽霞、青岛康尔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霞,青岛康尔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青岛万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翟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325号申请人:董丽霞,女,1976年7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青岛康尔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靖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翟凯,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万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26号5号楼5单元。法定代表人:翟凯,总经理。被申请人:翟凯,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担保人:周晓华,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丽霞与被申请人青岛康尔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青岛万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翟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康尔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青岛万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翟凯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晓华名下位于青岛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