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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冬梅、胡功凯诉被告张玉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冬梅,胡功凯,张玉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1057号原告乔冬梅,女,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号华融国际*座**层,身份证号:612524195801045169.原告胡功凯,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号华融国际*座**层,身份证号:612524195507065177.委托代理人郭蓉,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安,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大信小区*号楼*单元*层*号。身份证号:610111195002163016.原告乔冬梅、胡功凯诉被告张玉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地产公司)借款被告700万元,由陕西金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盛公司)提供担保,由原告的房屋提供物的担保,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后来原告听说宏润与被告发生在争议,感觉自己存在被欺诈的情形,因此将被告起诉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被告承认金银盛公司代债务人宏润地产履行了清偿义务,主债权已消灭,因此原告撤诉。但被告不配合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涉案房屋产权证。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玉安辩称,对原告诉请不同意。其认为本案抵押合同是被告同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原告抛开主合同单独起诉,并将借款行为和抵押行为说成欺诈,应该先弄清主合同才能查清从合同的事实真相。且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应清偿的逾期违约金63315元和其他费用8000元还没清偿,所以合同还在期限内。本案涉案抵押的房屋已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以涉案非法集资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且被告在房屋被查封冻结前,按合同约定占管该房屋。原告在未履行完债务担保责任和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免除抵押合同担保责任前,原告的诉请不能予以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被告张玉安与宏润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宏润地产公司借得张玉安(甲方)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借期自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7月3日止,共陆个月…..乙方向甲方借款柒佰万元整,以原告乔冬梅名下位于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1幢2单元22601室(房产证碑林证字1100104023-25-1-22601-1)的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该抵押物为乔冬梅与胡功凯夫妻共有,现由宏润地产公司租用办公,第八条丙方金银盛公司,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中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合同权利义务规定,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抵押物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债权自动转至丙方……丙方的权力和义务:1、对乙方提交的抵押物及相关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2012年1月4日,甲方(抵押人)乔冬梅与乙方(抵押权人)张玉安签订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有处分权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乙方提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及期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之数额为7000000元自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7月3日,合同第五条主债权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约定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该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甲方担保的抵押房产位于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1幢2单元22601室……双方合同约定抵押合同和抵押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中第6条规定,抵押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合同终止:(1)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则抵押合同被解除。(2)债权人免除债务应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抵押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第十三条第4项约定: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乙双方应持它项权证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签订合同后,原、被告及借款人宏润地产公司在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公证。2011年12月18日宏润地产公司与金银盛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协议,2012年7月14日金银盛担保公司偿还本息7350000元,嗣后,原告曾诉至法院提出担保协议无效,因主债务已履行完毕,原告撤诉,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注销抵押事实未果,遂于2017年2月9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双方担保合同的约定: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经履行完毕的,抵押合同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涉案中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是7000000元,债务人已经偿还给了债权人被告,被告也接受了该笔还款,借款人和出借人、担保人已经各自履行了借款合同的义务,各自为此再未就偿还借款发生过任何纠纷,因此主债务已经履行,主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也相应的终止。双方应按抵押合同的内容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此,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房产证因无证据,本案不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张玉安协助乔冬梅、胡功凯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驳回乔冬梅、胡功凯要求张玉安返还涉案房屋产权证的诉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玉安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