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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林东、仇文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东,仇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林东,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文权,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李林东与仇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姚昌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雅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