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林东、仇文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东,仇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林东,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文权,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李林东与仇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姚昌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雅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