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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德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向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德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向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西安区德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仙城街十委。法定代表人:许董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勇,该公司法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现住辽源市西安区。上诉人辽源市西安区德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向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源市西安区德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辽源市西安区德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源市西安区德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辽源市西安区德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车全庆审判员  朱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钰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