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怀英申请执行王亮、孙晓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怀英,王亮,孙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怀英,女,1959年4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申增亮,男,1965年7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亮,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晓洁,女,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怀英与被执行人王亮、孙晓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亮、孙晓洁履行案款5696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5746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晓洁名下车辆,经查被执行人王亮、孙晓洁名下无银行存款且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