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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小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31号被执行人:杨小刚,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现南溪区)。被执行人杨小刚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判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后,经总对总查询,无财产线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