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赵思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思伟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55号罪犯赵思伟,男,1974年10月18日生于吉林省靖宇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吉刑经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赵思伟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院分别于2012年8月、2014年9月为罪犯赵思伟减刑1年6个月、1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思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思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思伟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判员安琦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