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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嵩明县康怡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存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明县康怡管理有限公司,马存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406号原告嵩明县康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艳玲,职务:总经理住所:嵩明县城建环保局办公楼被告马存芬,女,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原告嵩明县康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存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故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嵩明县康怡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普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