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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3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程旭东、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旭东,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家银,廖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3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程旭东,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流波路老中医院对面二楼。法定代表人:廖家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廖家银,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廖祥青,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4民初26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以房抵债。原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保全申请依据(2016)皖1524民初2671号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理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