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尚国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国,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张尚国。被执行人刘建国。本院在执行张尚国诉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城韬审判员 蒋亚杰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