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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尚国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国,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张尚国。被执行人刘建国。本院在执行张尚国诉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城韬审判员  蒋亚杰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