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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孔勇、李敏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孔勇,李敏华,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1734号申请人邹孔勇,男,申请人李敏华,男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孔勇、李敏华与被执行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对第三人已到期债权进行扣划,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