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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9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陈克生与赵唐景、孙小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生,赵唐景,孙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克生,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执行人赵唐景,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孙小冰,女,汉族,1988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7019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6085号民事判决已���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唐景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克生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执行人孙小冰对被执行人赵唐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2923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克生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同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同时,被执行人所冻结、查封的财产,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唐景、孙小冰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本院(2016)粤0304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