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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7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光清与叶国林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清,叶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7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光清,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叶国林,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张光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皖1822执7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国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现被执行人已按相关法律文书履行完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国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