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7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光清与叶国林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清,叶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7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光清,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叶国林,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张光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皖1822执7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国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现被执行人已按相关法律文书履行完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国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