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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钟广华与向映成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广华,赵润祥,向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钟广华,男,生于1953年9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赵润祥,女,生于1957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向映成,男,生于1970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广华、赵润祥与被执行人向映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映成未履行(2016)川1722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向映成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支行70000130001081516账号内的存款3272.7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6228400956007440563账号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