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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马某某、张某某、马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791号原告:马某,男,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女,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月丽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月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