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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更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凤臣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凤臣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5刑更500号罪犯郭凤臣,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凤臣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4年5月1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郭凤臣的假释建议。本院认为:河南省内黄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郭凤臣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内黄监狱撤回对罪犯郭凤臣的假释建议。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