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书领与刘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领,刘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083号原告:郑书领,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命锋,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伟,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晔,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主要负责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青宏,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书领诉被告刘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郑书领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领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书领负担。审判员 张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靖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