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薛由斌与林月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由斌,林月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966号原告:薛由斌,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月妹,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薛由斌与被告林月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薛由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由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计2348元,由原告薛由斌负担。审判员 高 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洪(兼)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