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谢德平与被告绵竹夏骡子骨伤专科医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平,绵竹夏骡子骨伤专科医院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929号原告:谢德平,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军,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夏骡子骨伤专科医院,住所地绵竹市东二环路富新镇高华村*组。法定代表人:夏万荣,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德平与被告绵竹夏骡子骨伤专科医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德平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2290.00元,减半计取1145.00元,由原告谢德平负担。审 判 长 杨三荣人民陪审员 曾维富人民陪审员 陈加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