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万树诉张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树,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树被执行人:张俊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万树申请执行张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