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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临沂市XX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XX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978号原告:临沂市XX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神山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郑余洪,总经理。被告:刘思阳,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XX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XX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思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临沂市XX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江人民陪审员  杨加峰人民陪审员  崔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