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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殷在旭与赵文斌、刘晓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在旭,赵文斌,刘晓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5798号原告:殷在旭,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文斌,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晓燕,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号。负责人:薛岳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兆伟,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畅,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在旭与被告赵文斌、被告刘晓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在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斌、刘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在旭诉称: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赵文斌驾驶被告刘晓燕所有的鲁B×××××号轿车沿明安路由东向西逆行行驶至志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与徐坤军驾驶原告所有的鲁B×××××号轿车沿明安路由西向东行驶相撞,致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文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鲁B×××××号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车损18433元、施救费378.64元、评估费896.23元,共计19707.87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诉讼费要求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赵文斌驾驶该车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系无证驾驶,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文斌、被告刘晓燕未到庭、未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赵文斌驾驶被告刘晓燕所有的鲁B×××××号轿车沿明安路由东向西逆行行驶至志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与徐坤军驾驶殷在旭所有的鲁B×××××轿车(载原告孙旭)沿明安路由西向东行驶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文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被告赵文斌驾驶的鲁B×××××号轿车的登记车主系被告刘晓燕、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殷在旭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失:车损18433元、施救费378.64元、评估费896.23元,共计19707.87元。为证明原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1、原告殷在旭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2、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书》一份(公估意见:鲁B×××××号轿车损失的参考价格为:18433元),3、维修费发票两份,金额共计18433元;4、评估费发票一份,金额950元。5、施救费发票一份,金额390元。被告赵文斌、被告刘晓燕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关于原告殷在旭的损失:1、车损18433元,原告提交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鲁B×××××轿车损失的参考价格为18433元,并提交相应的维修费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主张施救费378.64元,结合原告提供的施救费发票,原告的主张不超出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评估费896.23元,结合原告提供的施救费发票,原告的主张不超出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确认为:车损18433元、施救费378.64元、评估费896.23元,共计19707.87元。本院认为:赵文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与徐坤军驾驶的被告刘晓燕所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证,认定被告赵文斌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本院开庭调查核实,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鲁B×××××号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因本案中被告赵文斌系无证驾驶,故对于被告赵文斌对原告殷在旭造成的车损,应由被告赵文斌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被告赵文斌按照本案的责任比例(100%)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鲁B×××××号轿车系被告刘晓燕所有,被告刘晓燕因管理不擅,致赵文斌驾驶鲁B×××××号轿车发生本次事故,被告刘晓燕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被告刘晓燕与被告赵文斌系夫妻关系,故被告刘晓燕应对被告赵文斌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殷在旭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9707.87元。此款付至本院(账号:38×××69;收款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岛支行)。被告刘晓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区支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被告赵文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殷在旭146.50元。被告刘晓燕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茂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