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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腾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腾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76328-7。被执行人:常州腾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02728-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腾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州腾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可能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腾跃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9543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95432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