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桐森与被执行人林桂芝、付德英、张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桐森,林桂芝,张岩,付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陈桐森,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被执行人林桂芝,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张岩,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付德英,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北民二合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林桂芝、付德英、张岩应支付申请人陈桐森借款736500元,此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47610元,承担执行费5114.15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桐森与被执行人林桂芝、付德英、张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桂芝、付德英、张岩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北民二合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