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盖炳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盖炳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34号罪犯盖炳奎,男,回族,1963年11月2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5日作出(2003)蚌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盖炳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已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盖炳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盖炳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盖炳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又系累犯,减刑时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盖炳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