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恢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应东与李晓华、何克明、何渊、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东,李晓华,何克明,何渊,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应东,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何克明,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何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华,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四川常灵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华,该公司经理。担保人: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该公司经理。担保人:四川禾盛龙兴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华,该公司经理。担保人:四川惠农有机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应东与李晓华、何克明、何渊、四川红鼎天辣椒产业有限公司、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川1303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担保人四川常灵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青龙湖养殖有限公司、四川禾盛龙兴牧业有限公司、四川惠农有机饲料有限公司的财产。现查明,担保人四川常灵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四川常灵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充县多扶镇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部门之日起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导致查封标的物失效,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