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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涡阳县第一医药有限公司与安徽双轮集团职工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涡阳县第一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双轮集团职工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涡阳县第一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紫光大道西路。法定代表人:张贵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双轮集团职工医院。住所地:涡阳县高炉镇高炉酒厂南大门东侧。法定代表人:杨芳松。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涡阳县第一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双轮集团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涡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