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张仲英与夏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英,夏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张仲英,女,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夏江龙,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仲英与被执行人夏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42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铸审判员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