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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新艳与被执行人刘金生、王丽华、战刚、路明、战宏、刘祥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艳,刘金生,王丽华,战刚,路明,战宏,刘祥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552号申请人刘新艳,女,1962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金生,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身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战刚,男,1979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路明,女,197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战宏,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祥伦,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艳与被执行人刘金生、王丽华、战刚、路明、战宏、刘祥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