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伟与被执行人董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伟,董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11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伟,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青峰山乡山嘴*****号。被执行人:董明波,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深井镇勿兰勿素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伟与被执行人董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明波的账户存款,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