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风与被申请人杨小琴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风,杨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财保10号申请人:陈风,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杨小琴,女,汉族,居民。申请人陈风陈述其与杨小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因杨小琴丈夫曹宗锋死亡,但其在商南县金丝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未予领取,故申请对其工程款中的5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风申请诉前保全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小琴丈夫(曹宗锋)在商南县金丝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5万元进行冻结。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陈风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陈洪审 判 员 程静代理审判员 刘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