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永超与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超,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平安村。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湖畔诚品*栋2门****室。被执行人王亚凤,女,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永超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超借款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XX、王亚凤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9万元;被告XX、王亚凤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款,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已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平安种业有限公司、XX、王亚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