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薛勤华与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勤华,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775号原告:薛勤华,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黄燕强,该公司经理。原告薛勤华与被告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办公地址,且逾期未缴纳公告费,故视为原告薛勤华撤回对被告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勤华撤回对被告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薛勤华负担。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