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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勇与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武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029号原告:罗勇,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方,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与被告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莉婷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