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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祥德与郑松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德,郑松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284号原告:孔祥德,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郑松福,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德与被告郑松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孔祥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任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