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唐定强、彭红梅、吕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定强,彭红梅,吕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52-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雅林,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系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唐定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彭红梅,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四川省岳池县,现住云南省师宗县丹凤镇。被执行人:吕俊英,女,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定强、彭红梅、吕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