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凤云与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凤云,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6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凤云,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马路28号。法定代表人:高永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立军,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凤云因与再审申请人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凤���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保护刘凤云每月400元的租房费15年7个月共计62800元,并判决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付四倍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收取租金有合法依据,不应返还。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刘凤云的诉讼请求,负担诉讼费用。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0年8月将房屋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合法,刘凤云要求返还租金及利息没有依据,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刘凤云提交意见称,坚持自己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凤云主张的房屋租金及利息应否得到支持。关于涉案房屋租金归属问题,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凤云经过多年诉讼,最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抗字第1号民事判决作出了认定,即刘凤云将房屋转租系经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且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由转租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因此,刘凤云要求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付房屋租金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支持刘凤云房屋租金损失261800元及利息124816.81并无不当。刘凤云要求按照损失数额的四倍支付利息因无法律依据,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可。刘凤云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道部分房租每月400元损失,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驳回刘凤云、长春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忠审 判 员 张辉代理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