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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锦庭与何练洪、莫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庭,何练洪,莫秀凤,梁裕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49号原告:黄锦庭,男,住恩平市。被告:何练洪,男,住恩平市。被告:莫秀凤,女,住恩平市。被告:梁裕欢,男,住恩平市。原告黄锦庭与被告何练洪、莫秀凤、梁裕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黄锦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锦庭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黄锦庭负担。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