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锦庭与何练洪、莫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庭,何练洪,莫秀凤,梁裕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549号原告:黄锦庭,男,住恩平市。被告:何练洪,男,住恩平市。被告:莫秀凤,女,住恩平市。被告:梁裕欢,男,住恩平市。原告黄锦庭与被告何练洪、莫秀凤、梁裕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黄锦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锦庭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黄锦庭负担。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