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坤、庄欣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4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坤,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庄欣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坤,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炳荣,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合和(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胡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忠,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庄欣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赖正林。上诉人李坤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4民初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坤上诉称,首先,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限于不动产物权方面的纠纷,本案中主要焦点在于是否解除买卖合同的问题,不能适用于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其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原告的核心诉求是解除合同,也就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自然不存在合同履行地问题,适用于一般的被告原则。所以,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有被上诉人到上诉人住所地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花都区新华街万和北路1号合和新城,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