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申育冬诉吴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育冬,吴昊,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38号原告申育冬被告吴昊被告李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育冬与被告吴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育冬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育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育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申育冬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美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