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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申育冬诉吴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育冬,吴昊,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38号原告申育冬被告吴昊被告李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育冬与被告吴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育冬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育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育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申育冬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美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